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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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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言詞辯論由資深之專任權保委員主持,程序如下: 一、書記官陳述事件要旨。 二、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三、原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四、有關機關或人員之陳述。 五、復審人、復審代理人或原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 六、權保會對復審人、復審代理人及原處分機關或有關人員提出詢問。 七、復審人之最後陳述。
  2. 2.前項言詞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言詞辯論由資深之專任權保委員主持,程序如下:   一、書記官陳述事件要旨。   二、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三、原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四、有關機關或人員之陳述。   五、復審人、復審代理人或原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   六、權保會對復審人、復審代理人及原處分機關或有關人員提出詢問。   七、復審人之最後陳述。   前項言詞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立法理由一、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定明言詞辯論進行程序,並由資深之專任權保委員主持之,俾使相關人員得充分陳述意見。又為符程序正義,給予復審人有最後陳述之機會。   二、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言詞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 言詞辯論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要旨名詞
  • 復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法律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辯論名詞
(1130715 制定)

一、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定明言詞辯論進行程序,並由資深之專任權保委員主持之,俾使相關人員得充分陳述意見。又為符程序正義,給予復審人有最後陳述之機會。   二、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言詞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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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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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39 條規定:「言詞辯論由資深之專任權保委員主持,程序如下: 一、書記官陳述事件要旨。 二、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