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保會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復審人或其代表人、復審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權保會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復審人或其代表人、復審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立法理由為使復審人有與原處分機關辯論之機會,俾使權保會迅速釐清事實,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定明必要時得舉行言詞辯論。
為使復審人有與原處分機關辯論之機會,俾使權保會迅速釐清事實,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定明必要時得舉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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