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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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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保會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復審人或其代表人、復審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權保會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復審人或其代表人、復審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立法理由為使復審人有與原處分機關辯論之機會,俾使權保會迅速釐清事實,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定明必要時得舉行言詞辯論。

  • 依職權名詞
  • 復審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1130715 制定)

為使復審人有與原處分機關辯論之機會,俾使權保會迅速釐清事實,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定明必要時得舉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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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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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38 條規定:「權保會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復審人或其代表人、復審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