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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復審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2. 權保會於必要時,得通知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
  3. 復審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4. 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之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詢問,或請其以文字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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