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處分機關未於前條第三項期間內處理者,權保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請求,通知原處分機關於十五日內檢送相關卷證資料;屆期未檢送者,權保會得逕為決定。
原處分機關未於前條第三項期間內處理者,權保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請求,通知原處分機關於十五日內檢送相關卷證資料;屆期未檢送者,權保會得逕為決定。
立法理由為免原處分機關藉故拖延,影響復審人權益,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五條,定明原處分機關未依限處理時,權保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請求逕為決定。
為免原處分機關藉故拖延,影響復審人權益,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五條,定明原處分機關未依限處理時,權保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請求逕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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