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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處分機關未於前條第三項期間內處理者,權保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請求,通知原處分機關於十五日內檢送相關卷證資料;屆期未檢送者,權保會得逕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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