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基本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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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
立法沿革 1 版
(1130716 制定)
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
立法理由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行政機關名詞
- 業名詞
(1130716 制定)
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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