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基本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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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推動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無障礙語言環境,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特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
- 2.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之委員組成,納入具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身分之代表。
- 3.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沿革 1 版
(1130716 制定)
為推動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無障礙語言環境,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特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 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之委員組成,納入具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身分之代表。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政府應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照顧服務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本基金管理會之委員組成,納入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身分之代表,以保障其參與運作。 三、第三項規定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法規
(1130716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政府應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照顧服務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本基金管理會之委員組成,納入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身分之代表,以保障其參與運作。 三、第三項規定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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