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基本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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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應每年針對我國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檢討並改進,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我國新住民支持政策之基本方向。 二、我國新住民支持政策於各領域中之具體措施。 三、相關具體措施之成效分析。 四、新住民支持經費之來源及分配。 五、其他新住民支持相關事項。
- 2.研擬、訂定或檢討新住民支持具體措施時,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立法沿革 1 版
(1130716 制定)
政府應每年針對我國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檢討並改進,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我國新住民支持政策之基本方向。 二、我國新住民支持政策於各領域中之具體措施。 三、相關具體措施之成效分析。 四、新住民支持經費之來源及分配。 五、其他新住民支持相關事項。 研擬、訂定或檢討新住民支持具體措施時,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新住民在臺生活及發展,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每年滾動檢討我國新住民支持事項及其內容。 二、為確保新住民政策之規劃過程中納入多元、專業之意見,爰於第二項規定研擬、訂定或檢討相關支持具體措施時,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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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16 制定)
一、為促進新住民在臺生活及發展,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每年滾動檢討我國新住民支持事項及其內容。 二、為確保新住民政策之規劃過程中納入多元、專業之意見,爰於第二項規定研擬、訂定或檢討相關支持具體措施時,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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