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52-4 條
- 1.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及繳清違規罰鍰後,由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有效期間二年之駕駛執照,並自發照之日起,於六年期間內,每滿二年換發一次。
- 2.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其原領有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至受吊扣處分期間屆滿之日止,並應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繳清違規罰鍰後,由公路監理機關依下列規定換發駕駛執照: 一、受吊扣駕駛執照一年以上者,換發有效期間三年之駕駛執照,並自發照之日起,於六年期間內,每滿三年換發一次。 二、受吊扣駕駛執照未達一年者,換發有效期間六年之駕駛執照。
- 3.前二項汽車駕駛人應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未依規定申請換發者,除屬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外,於重行申請換發時起,該六年期間續行計算。
- 4.第一項及第二項汽車駕駛人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內,再受吊銷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再依前三項規定辦理,且六年期間另重新起算。但規定換發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逾原照者,仍依原效期換發。
- 5.汽車駕駛人依本條規定持照六年期滿,未再受吊銷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適用其原得領有駕駛執照之規定辦理換發新照。
- 6.汽車駕駛人依本規則其他規定僅得領有未逾本條規定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者,依其原適用之規定。但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形,仍應依該二項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繳清違規罰鍰後,始得核發或換發新照。
- 7.汽車駕駛人於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六年期間內,取得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時,其有效日期應依原駕駛執照之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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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 條之 4 規定,自 113 年 10 月 31 日起駕照被吊銷或吊扣後,新照進入六年特別管制期,須依處分輕重定期換照。
Q · 駕照被吊銷或吊扣後,新拿到的駕照是不是和以前一樣?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 條之 4,自 113 年 10 月 31 日起,受吊銷駕照處分重考後核發二年效期駕照、六年內每二年換一次;受吊扣一年以上換發三年效期、六年內每三年換一次;吊扣未達一年直接換發六年效期。六年觀察期內若再受吊銷或吊扣處分,期間重新起算。
白話解讀
你開車違規被吊扣駕照三個月,扣完之後拿回駕照繼續開,事情就結束了?從 113 年 10 月 31 日起不是這樣。這條法律設計了一個「六年觀察期」:被吊銷駕照重考過後,新駕照只有兩年效期,每兩年換發一次,連續換三次(六年)安全駕駛,才回到正常的駕照效期。被吊扣一年以上:六年內每三年換一次。被吊扣未達一年:直接給你六年效期。中間如果再被吊銷或吊扣,六年觀察期重新計算。這代表什麼?它代表台灣的駕照系統悄悄從「處分結束就 OK」變成「處分結束後還要被觀察很久」。違規一次的代價,不再只是當下的罰鍰和吊扣期,是後續六年的駕駛信用紀錄都被綁定。對職業駕駛人和經常用車的人,這個變化遠比表面看起來重大。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 條之 4 為駕駛執照特別管制換照程序,規定汽車駕駛人受吊銷或吊扣處分後,依處分輕重核發不同效期之駕照,並於六年期間內定期換發;六年內再受處分者期間重新起算,期滿未再受處分者回歸原駕照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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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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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五年前被吊銷駕照重考過,這個新規定也適用我嗎?▾
不適用。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都明確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處分起算日在此日之前的情形仍適用舊規定。但若你最近又有違規被吊扣的可能,新處分若在 113 年 10 月 31 日後生效,新管制就會適用上去。
Q2六年期間每次換照要重新體檢、考試嗎?▾
不需要。本條的換照是行政程序,重點在確認駕駛人這段期間沒有再次受吊銷或吊扣處分並完成書面程序,除非另達本規則其他條款規定的體檢或測驗要求,否則只是換發新照而非重新審驗能力。
Q3我被吊扣三個月,期滿後就可以拿回原本的駕照嗎?▾
可以拿回駕照(適用第二項第二款,換發六年效期駕照),但這張駕照已是特別管制版。六年內如果再受吊銷或吊扣,第四項規定六年期間會重新起算。任何吊扣或吊銷處分都會啟動本條特別管制機制,差別只在後續換照節奏快慢。
Q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 條之 4 是什麼?▾
規定駕照被吊銷或吊扣後進入六年特別管制換照制度,自 113 年 10 月 31 日起施行,是台灣駕照從一次拿到一勞永逸轉為終身信用評估的分水嶺。
Q5什麼是駕照六年特別管制期?▾
駕駛人受吊銷或吊扣處分後,駕照效期被綁定並須在六年內定期換發的觀察期間,期間內再受處分會重新起算。
Q6三種處分情形的駕照效期差在哪?▾
吊銷重考 2 年效期每 2 年換、吊扣一年以上 3 年效期每 3 年換、吊扣未達一年直接 6 年效期,依處分輕重分級。
Q7什麼叫重新起算和續行計算?▾
重新起算指六年內再受處分時期間從頭算(第四項);續行計算指逾期未換照時延誤時間不暫停、累計計算(第三項)。
Q8駕照被吊扣期滿後怎麼換照?▾
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繳清違規罰鍰後,於駕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
Q9怎麼判斷自己適用哪一種效期?▾
先確認屬吊銷重考、吊扣一年以上或吊扣未達一年,三者對應 2 年、3 年、6 年效期,不確定可先洽監理站。
Q10換照需要準備什麼文件和費用?▾
需完成道安講習證明、繳清罰鍰、相關身分證件,吊銷者另須重考合格,換照規費依監理機關公告。
Q11怎麼避免六年觀察期被延長?▾
在日曆設兩道提醒(屆滿前 30 天、屆滿後 5 天)按時換照,且六年內避免再受吊銷或吊扣處分。
Q12第 52 條之 4 vs 第 52 條一般換照差在哪?▾
第 52 條一般駕照每六年換一次;第 52 條之 4 是受處分後的特別管制版,效期更短、換照更頻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首張新照效期 | 六年內換照頻率 | 依據 |
|---|---|---|---|
| 受吊銷駕照(重考過) | 2 年 | 每滿 2 年換發一次 | 第一項 |
| 受吊扣一年以上 | 3 年 | 每滿 3 年換發一次 | 第二項第一款 |
| 受吊扣未達一年 | 6 年 | 一次換足,逾期不續行計算 | 第二項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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