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 條之 4 規定,自 113 年 10 月 31 日起駕照被吊銷或吊扣後,新照進入六年特別管制期,須依處分輕重定期換照。
Q · 駕照被吊銷或吊扣後,新拿到的駕照是不是和以前一樣?
不一樣,會進入六年特別管制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 條之 4,自 113 年 10 月 31 日起,受吊銷駕照處分重考後核發二年效期駕照、六年內每二年換一次;受吊扣一年以上換發三年效期、六年內每三年換一次;吊扣未達一年直接換發六年效期。六年觀察期內若再受吊銷或吊扣處分,期間重新起算。
你開車違規被吊扣駕照三個月,扣完之後拿回駕照繼續開,事情就結束了?從 113 年 10 月 31 日起不是這樣。這條法律設計了一個「六年觀察期」:被吊銷駕照重考過後,新駕照只有兩年效期,每兩年換發一次,連續換三次(六年)安全駕駛,才回到正常的駕照效期。被吊扣一年以上:六年內每三年換一次。被吊扣未達一年:直接給你六年效期。中間如果再被吊銷或吊扣,六年觀察期重新計算。這代表什麼?它代表台灣的駕照系統悄悄從「處分結束就 OK」變成「處分結束後還要被觀察很久」。違規一次的代價,不再只是當下的罰鍰和吊扣期,是後續六年的駕駛信用紀錄都被綁定。對職業駕駛人和經常用車的人,這個變化遠比表面看起來重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 條之 4 為駕駛執照特別管制換照程序,規定汽車駕駛人受吊銷或吊扣處分後,依處分輕重核發不同效期之駕照,並於六年期間內定期換發;六年內再受處分者期間重新起算,期滿未再受處分者回歸原駕照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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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都明確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處分起算日在此日之前的情形仍適用舊規定。但若你最近又有違規被吊扣的可能,新處分若在 113 年 10 月 31 日後生效,新管制就會適用上去。
不需要。本條的換照是行政程序,重點在確認駕駛人這段期間沒有再次受吊銷或吊扣處分並完成書面程序,除非另達本規則其他條款規定的體檢或測驗要求,否則只是換發新照而非重新審驗能力。
可以拿回駕照(適用第二項第二款,換發六年效期駕照),但這張駕照已是特別管制版。六年內如果再受吊銷或吊扣,第四項規定六年期間會重新起算。任何吊扣或吊銷處分都會啟動本條特別管制機制,差別只在後續換照節奏快慢。
規定駕照被吊銷或吊扣後進入六年特別管制換照制度,自 113 年 10 月 31 日起施行,是台灣駕照從一次拿到一勞永逸轉為終身信用評估的分水嶺。
駕駛人受吊銷或吊扣處分後,駕照效期被綁定並須在六年內定期換發的觀察期間,期間內再受處分會重新起算。
吊銷重考 2 年效期每 2 年換、吊扣一年以上 3 年效期每 3 年換、吊扣未達一年直接 6 年效期,依處分輕重分級。
重新起算指六年內再受處分時期間從頭算(第四項);續行計算指逾期未換照時延誤時間不暫停、累計計算(第三項)。
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繳清違規罰鍰後,於駕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
先確認屬吊銷重考、吊扣一年以上或吊扣未達一年,三者對應 2 年、3 年、6 年效期,不確定可先洽監理站。
需完成道安講習證明、繳清罰鍰、相關身分證件,吊銷者另須重考合格,換照規費依監理機關公告。
在日曆設兩道提醒(屆滿前 30 天、屆滿後 5 天)按時換照,且六年內避免再受吊銷或吊扣處分。
第 52 條一般駕照每六年換一次;第 52 條之 4 是受處分後的特別管制版,效期更短、換照更頻繁。
| 情形 | 首張新照效期 | 六年內換照頻率 | 依據 |
|---|---|---|---|
| 受吊銷駕照(重考過) | 2 年 | 每滿 2 年換發一次 | 第一項 |
| 受吊扣一年以上 | 3 年 | 每滿 3 年換發一次 | 第二項第一款 |
| 受吊扣未達一年 | 6 年 | 一次換足,逾期不續行計算 | 第二項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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