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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或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依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之規定,取得保送專科學校二年制就讀或保送、推薦升入大學就讀資格者,得就與其選訓或參賽項目(科目)所涉相關學術範疇之科目,向學校申請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
  2. 前項申請、審查基準、列抵學分之條件、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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