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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收費辦法20

第四條規定申報或繳納碳費者,其碳費申報資料、繳費收據、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成果相關資料、減量額度來源及註銷准之相關文件、紀錄及證明資料,應保存六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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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碳費收費辦法第 20 條規定:「事業依第四條規定申報或繳納碳費者,其碳費申報資料、繳費收據、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成果相關資料、減量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