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收費辦法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發現事業有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碳費者,得逕依其溫室氣體排放源之產品產量、原(物)料使用量、燃料使用量或其他相關資料核算碳費差額,並限期於九十日內繳清其應繳納之碳費,屆期未繳清者,逕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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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 第六十條條文
- 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6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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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