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6 條
十六、申訴人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對本院所屬機關首長所涉性騷擾提出申訴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機關:由臺灣高等法院受理,並依該院相關規定辦理。如被申訴人所涉性騷擾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本院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 (二)本院其他所屬機關:由本院受理,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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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