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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得就下列事項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參測人員,並視為自行送達: 一、評量測驗報名及申請成績複查案件,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繳費件未齊全,請參測人員限期繳交或補正之通知。 二、評量測驗報名及申請成績複查案件,不予受理之通知。 三、成績複查處理結果。 四、成績通知書。 五、職前訓練通知書。 六、報名及各項申請案件否准。 七、其他回各類申請案件。
  2. 參測人員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時查閱交通部觀光署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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