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與客戶訂定之證券投資顧問契約,除應符合第十條規定外,並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內容及收費方式。 二、透過演算法由系統自動產生投資組合建議及執行再平衡交易之運作方式、重要基本假設與限制。 三、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標的範圍及投資組合建議約定運作方式。 四、再平衡交易之執行門檻及約定條件。 五、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前告知客戶風險注意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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