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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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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委任,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2. 2.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委任,對證券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時,應訂定書面證券投資顧問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
  3. 3.前項證券投資顧問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 二、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之範圍。 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服務之方式。 五、客戶應給付報酬、費用之數額、給付方式及計算之方法。 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委任關係而得知客戶之財產狀況及其他個人情況,應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七、客戶未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同意,不得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之內容洩漏予他人。 八、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收受客戶資金或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亦不得與客戶為證券投資損益分擔之約定。 九、契約之變更或終止。 十、契約之生效日期及其存續期間。 十一、客戶得自收受書面契約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終止契約。 十二、契約終止時,客戶得請求退還報酬之比率及方式。 十三、紛爭之解決方式及管轄法院。 十四、其他影響當事人權益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4. 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前項第十一款規定而為契約之終止時,得對客戶請求終止契約前所提供服務之相當報酬。但不得請求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5. 5.證券投資顧問契約範本,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接受客戶委任並提供投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時,應訂定書面證券投資顧問契約,並在契約中包含以下事項: 1. 契約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2. 契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3.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的投資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的範圍。 4.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服務的方式。 5. 客戶應支付的報酬、費用的數額、支付方式和計算方法。 6.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根據委任關係所獲得的客戶財產狀況和其他個人情況應保有保密義務。 7. 未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同意,客戶不得將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透露給他人。 8.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收取客戶資金或代理進行證券投資,也不得與客戶達成分擔損益的協議。 9. 契約的變更或終止。 10. 契約的生效日期和存續期間。 11. 客戶可以在收到書面契約的七天內以書面形式終止契約。 12. 契約終止時,客戶可以要求退還報酬的比例和方式。 13. 解決爭議的方式和管轄法院。 14. 其他對當事人權益有影響且根據本會規定應記載的事項。 根據上述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解除契約時,可以對客戶請求終止契約前所提供的相當報酬。然而,它不能要求契約終止的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證券投資顧問契約的範本由同業公會擬訂,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並在修正時同樣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批准。

  • 承受名詞
  • 報酬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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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0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委任,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