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接受客戶委任並提供投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時,應訂定書面證券投資顧問契約,並在契約中包含以下事項: 1. 契約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2. 契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3.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的投資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的範圍。 4.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服務的方式。 5. 客戶應支付的報酬、費用的數額、支付方式和計算方法。 6.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根據委任關係所獲得的客戶財產狀況和其他個人情況應保有保密義務。 7. 未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同意,客戶不得將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透露給他人。 8.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收取客戶資金或代理進行證券投資,也不得與客戶達成分擔損益的協議。 9. 契約的變更或終止。 10. 契約的生效日期和存續期間。 11. 客戶可以在收到書面契約的七天內以書面形式終止契約。 12. 契約終止時,客戶可以要求退還報酬的比例和方式。 13. 解決爭議的方式和管轄法院。 14. 其他對當事人權益有影響且根據本會規定應記載的事項。 根據上述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解除契約時,可以對客戶請求終止契約前所提供的相當報酬。然而,它不能要求契約終止的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證券投資顧問契約的範本由同業公會擬訂,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並在修正時同樣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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