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9 條的規定: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進行增資或減資的時候,除了本規則已經規定的事項外,還應該按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處理準則進行處理。 這項規定意味著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進行增資或減資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除了需要遵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外,還需要按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處理準則進行相應的程序和要求。 2. 未公開發行股票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進行增資或減資發行有價證券時,應該檢附申請書件和相關規範,這些文件和規範由主管機關(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 也就是說,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進行未公開發行股票的增資或減資發行有價證券時,應該提供申請書件和相關規範,這些文件和規範由主管機關(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在公告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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