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11條的規定: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時,應製作投資分析報告,報告應載明合理分析的基礎和根據。 2. 前項投資分析報告的副本和紀錄應該保存五年,並可以電子媒體的形式進行存儲。 【範例】如一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了一份投資分析報告,報告中清楚載明了分析的依據和基礎,並且該報告有保存五年的相應副本和紀錄。這樣的做法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的要求。 3.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根據前一條所訂立的證券投資顧問契約,應該保存五年,保存期間應計算自契約中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之日。 【範例】若一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了一份證券投資顧問契約,該公司應該將這份契約保存五年,在這五年的保存期限內,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後算起。 4.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各種傳播媒體上提供投資分析時,應該將相應的節目錄影和錄音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範例】假設某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電視節目中提供投資分析,公司應該保存該節目的錄影和錄音,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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