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的規定,針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有以下幾點要求: 1. 不得有誇大或偏頗之情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中,不得使用誇大或偏頗的宣傳手法。 2. 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進行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後的十天內,需要向同業公會進行申報,向同業公會報告活動的實際情況。 3. 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內容應錄影及錄音存查,並至少保存一年。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進行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需要保存相關的宣傳資料、廣告物和相關紀錄,其中宣傳資料、廣告物的保存期限為兩年,並且活動內容應該進行錄影和錄音並保存至少一年。 4. 監察機構有權隨時抽查相關紀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需要知悉監察機構(即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有權隨時對其進行相關紀錄的抽查,包括宣傳資料、廣告物、錄影和錄音等,且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監察機構的檢查工作。 根據資料來源,此問題所使用的參考資料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相關度很高,可適用於解答此問題,並且該資料來源為最新的法規資訊或相關裁判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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