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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誇大或偏頗之情事。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同業公會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本會依法處理。
  3. 第一項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製作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從事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之內容應錄影及錄音存查,並至少保存一年。
  4. 本會得隨時抽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宣傳資料、廣告物、錄影及錄音等相關紀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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