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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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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2. 2.前項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委任契約。 二、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三、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 四、買賣該事業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不在此限。 五、為虛偽、欺罔、謾罵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居間情事。 七、保管或挪用客戶之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 八、意圖利用對客戶之投資研究分析建議、發行之出版品或舉辦之講習,謀求自己、其他客戶或第三人利益之行為。 九、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客戶委任事項及其他職務所獲悉之秘密。 十、同意或默許他人使用本公司或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 十一、以任何方式向客戶傳送無合理分析基礎或根據之建議買賣訊息。 十二、於公開場所或廣播、電視以外之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未來之價位作研判預測,或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 十三、自行或委託他人製播之證券投資分析節目,以非事業之受僱人擔任節目主持人。 十四、藉卜筮或怪力亂神等方式,為投資人作投資分析。 十五、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鼓動或誘使他人拒絕履行證券投資買賣之交割義務、為抗爭或其他擾亂交易市場秩序之行為。 十六、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之佣金。 十七、以非登記名稱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或其他業務行為。 十八、以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為贈品。 十九、於非登記之營業處所經營業務。 二十、與他人約定利潤與營業費用分成,並以本公司或受僱人名義參與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二十一、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3. 3.第一項事業對於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4. 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同業公會規定訂定內部人員管理規範,並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的規定: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這意味著證券投資顧問應該遵守高度道德標準,以及忠於客戶的利益,誠實且有信用地進行業務。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 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委任契約。 - 代理他人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 與客戶分享投資有價證券收益或分擔損失的約定。 - 買賣與該事業所推薦給投資人相同的有價證券,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和境外基金除外。 - 進行虛偽、欺詐、謾罵或其他明顯不實或足以使他人產生錯誤觀念的行為。 - 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居間其他借貸款項、有價證券的情事。 - 保管或挪用客戶的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 - 以有意利用所提供的投資研究分析意見、出版品或講習活動的方式追求自己、其他客戶或第三方的利益。 - 未經法令授權的查詢下,泄露客戶的委任事項及其他職務所得的機密。 - 同意或默許他人以本公司或業務人員的名義執行業務。 - 以任何方式傳送沒有合理分析基礎或依據的建議買賣訊息給客戶。 - 在公開場所或廣播、電視以外的傳媒上對不特定人對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格作出研判預測,或未列出合理研判分析基礎的個別有價證券的買賣進行推薦。 - 讓非事業之受僱人擔任自己或委託他人製播的證券投資分析節目的主持人。 - 以占卜或其他形式提供投資分析給投資人。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其他方式鼓動或誘使他人拒絕履行證券投資買賣的交割義務,或從事抗爭或其他擾亂交易市場秩序的行為。 - 利用非專業人員招攬客戶或支付不合理的佣金。 - 以非註冊名稱進行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或其他業務行為。 - 以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作為贈品。 - 在非註冊的營業場所從事業務。 - 與他人約定利潤與營業費用分成,並以本公司或受僱人名義參與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3.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於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非有其他法律或本會的規定,應保守秘密。這意味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義務保護客戶的隱私和保密性。 4.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按照同業公會的規定制定內部人員管理規範,并執行之。這意味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有內部規章制度,以管理其員工的行為。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詐欺名詞
  • 脅迫名詞
  • 委任契約名詞
  • 意圖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反證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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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3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