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4 條有以下規定: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a. 在傳播媒體提供違反前條規定的證券投資分析節目。 b.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招攬客戶參加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c. 在廣告中表示自己的證券投資服務比其他業者優越,而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d. 在廣告中僅揭示有利於公司本身的事項,或者有其他過度宣傳的內容。 e. 未取得核准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卻在廣告中使人誤信其有辦理該業務。 f. 以保證獲利或承擔損失的表示方式。 g. 在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的同時,有招攬客戶的廣告行為。 h. 涉及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的行為。 i. 涉及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的預測。 j. 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及前後一小時內,在廣播或電視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進行個別有價證券的買賣推介或勸誘。 k. 在前一款所定時間外,在廣播或電視媒體未列出合理的分析依據,對不特定人提供個別有價證券的產業或公司財務、業務資訊的分析意見,或者對個別有價證券的買賣進行推介。 l. 對證券市場的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未列出合理的分析依據。 m. 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內容作為招攬的依據,並推介個別有價證券。 n. 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o. 推廣業務所製發的書面文件未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營業執照字號。 p. 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名義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製作書面或電子文件。 q. 違反同業公會訂定的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根據同業公會自律規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廣告及促銷活動中應遵守該公會制訂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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