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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或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該專責顧問部門之業務管理,除本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章與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2. 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保險業或信託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保險法信託業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五條第三款、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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