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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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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除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參與合併公司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分。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2. 2.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適用前項規定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所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條件。
  3. 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有不符前二項規定者,本會得綜合考量證券市場健全發展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競爭力等因素,予以專案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6條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申請合併時,除了要符合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外,參與合併的公司還需要滿足以下規定: 1.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這意味著參與合併的公司在最近期的財務報告中,每股淨值不能低於面額。 2. 最近半年內,參與合併的公司未受到本條第103條第2款至第5款、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2款至第4款或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之處分。只有在違法情況已經具體改善並獲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認可的情況下,才不受此限制。 此外,根據第2款的規定,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了要符合前述的規定外,還需要滿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所規定的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條件。 最後,在第3款中規定,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或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果不符合前述的規定,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可以綜合考慮證券市場的健全發展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競爭力等因素,進行專案核准。 (參考資料: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54&parentpath=0,9)

  • 金融機構合併法法規
  • 企業併購法法規
  • 名詞
  •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條文
  •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文
  • 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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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6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除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參與合併公司均應符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