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6條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申請合併時,除了要符合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外,參與合併的公司還需要滿足以下規定: 1.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這意味著參與合併的公司在最近期的財務報告中,每股淨值不能低於面額。 2. 最近半年內,參與合併的公司未受到本條第103條第2款至第5款、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2款至第4款或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之處分。只有在違法情況已經具體改善並獲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認可的情況下,才不受此限制。 此外,根據第2款的規定,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了要符合前述的規定外,還需要滿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所規定的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條件。 最後,在第3款中規定,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或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果不符合前述的規定,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可以綜合考慮證券市場的健全發展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競爭力等因素,進行專案核准。 (參考資料: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54&parentpath=0,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