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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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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參與合併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並檢附有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2. 2.前項所稱事實發生之日,以董事會決議日、簽約日或其他足資確定合併意向之日孰前者為準。
  3. 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訊息公開後,有客觀事實顯示無法完成合併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並檢附有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7條的規定,針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的情況,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合併公司應於合併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兩天內,公告決議的內容和合併契約書應該記載相關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2.事實發生之日的確定方法,以董事會決議日、簽約日或其他能夠確定合併意向的日期中,較早者為依據。 3.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的訊息已經公開,但有客觀事實顯示合併無法完成的情況下,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兩天內辦理公告,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的透明度和監管效能。如果有合併相關情況發生,應按照這些規定履行相應的公告和報告手續。 資料參考出處:證券期貨局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42&parentpath=0%2C2&mcustomize=fscupath%2Fmenu_information_fr.jsp%3Fid%3D686)

  • 客觀事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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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7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參與合併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決議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