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7條的規定,針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的情況,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合併公司應於合併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兩天內,公告決議的內容和合併契約書應該記載相關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2.事實發生之日的確定方法,以董事會決議日、簽約日或其他能夠確定合併意向的日期中,較早者為依據。 3.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的訊息已經公開,但有客觀事實顯示合併無法完成的情況下,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兩天內辦理公告,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的透明度和監管效能。如果有合併相關情況發生,應按照這些規定履行相應的公告和報告手續。 資料參考出處:證券期貨局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42&parentpath=0%2C2&mcustomize=fscupath%2Fmenu_information_fr.jsp%3Fid%3D68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