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的法規,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8條中,針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有明確的要求和程序。申請者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進行核准。其中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合併契約書、合併之決議內容及相關契約書之公告文件、財務報告、估算換股比例的資產負債表和財務報告、獨立專家提供的換股比例合理性意見書、合併計畫書、依公平交易法規定所需的許可函影本、請求收買股份的股東及其股金金額清冊、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的評估意見書,以及申請書和附件聲明書。此外,在申請合併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也可以同時提出合併發行新股的申請。另外,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也可以同時申請合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且可以提出合併發行新股的申請。根據主管機關的核准和相關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才能進行合併和兼營業務。 參考資料: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8 條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與發行新股管理辦法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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