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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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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准: 一、參與合併公司之董事會、股東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 二、合併契約書:除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對客戶之權益保障措施,如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並應記載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人之權益保障措施。 三、合併之決議內容及相關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之公告(通知)等證明文件。 四、參與合併公司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估算換股比例基準日之擬制性合併資產負債表及該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參與合併公司財務報告。 六、獨立專家對本合併案表示換股比例合理性之意見書(包括計算換股評價方法之合理性)。 七、合併計畫書:載明合併後組織結構暨營業處所之調整、合併後之經營策略或方針、合併預計進度與時程、預計效益及未來二年財務狀況之預估、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合併後原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客戶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權益保障措施。 八、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應經其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其許可函影本(無則免附)。 九、請求收買股份之股東及其股金金額清冊。 十、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意見。 十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2. 2.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於申請合併時,同時提出合併發行新股申請。
  3. 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於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許可時,同時申請合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得同時提出合併發行新股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8條中,針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有明確的要求和程序。申請者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進行核准。其中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合併契約書、合併之決議內容及相關契約書之公告文件、財務報告、估算換股比例的資產負債表和財務報告、獨立專家提供的換股比例合理性意見書、合併計畫書、依公平交易法規定所需的許可函影本、請求收買股份的股東及其股金金額清冊、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的評估意見書,以及申請書和附件聲明書。此外,在申請合併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也可以同時提出合併發行新股的申請。另外,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也可以同時申請合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且可以提出合併發行新股的申請。根據主管機關的核准和相關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才能進行合併和兼營業務。 參考資料: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8 條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與發行新股管理辦法檢查項目」

  • 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受益人名詞
  • 公平交易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適法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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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8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