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以下列事業為限: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二、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三、經營受託國外期貨交易之期貨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四、經營特定金錢信託之信託業,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之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公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財務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業務 §1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合併 §1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1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之一 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25-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2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