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以下列事業為限: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二、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三、經營受託國外期貨交易之期貨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四、經營特定金錢信託之信託業,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2.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之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公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