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業者受到以下限制: 1. 只能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經紀商並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經營受託國外期貨交易之期貨經紀商並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經營特定金錢信託之信託業並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是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2. 提供顧問之外國有價證券的種類及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确定。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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