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1.憑證機構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所為之申請,其應檢具之文件,應用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家教育研究院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 2.前項文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外文資料或影本。
- 3.外國憑證機構申請許可應檢具之相關文件格式,依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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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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