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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主管機關應視保護人需要,提供諮詢、心理衛生教育、情緒支持或其他支持性服務。
  2. 前條及前項務,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委託其他專業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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