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1.社區心衛中心應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多功能活動室。 二、心理諮商室或心理治療室。 三、其他依社區心衛中心提供服務性質所需設立之空間。
- 2.前項第二款之設置,準用心理治療所設置標準或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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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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