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 1.社區心衛中心所屬人員提供個案管理服務時,應製作個案評估及服務紀錄,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
- 2.前項紀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抽查及稽核其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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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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