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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醫師法施行細則23

  1. 1.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人數,由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會員人數比率定之。但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按比率分配不足一人者,得選派一人參加。
  2. 2.前項會員代表人數,於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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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人數,由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按各直轄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