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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人數,由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會員人數比率定之。但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按比率分配不足一人者,得選派一人參加。
  2. 前項會員代表人數,於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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