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
代表人
數,由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按
各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會員人數比率定之。但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按比率分配不足一人者,得選派一人參加。
前項會員代表人數,於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中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