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1.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證書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毀損者並檢附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2.前項申請,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