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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1. 1.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證書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毀損者並檢附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2. 2.前項申請,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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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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