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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證書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毀損者並檢附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2. 前項申請,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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