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2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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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定期統計及評估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成效。 二、消防人員因其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發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之事故,即時通報並作成調查紀錄。
立法沿革 1 版
(1131112 增訂)
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定期統計及評估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成效。 二、消防人員因其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發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之事故,即時通報並作成調查紀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事項如下: (一)為確保各級消防機關建置之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對於提升消防人員執勤安全確有助益,爰為第一款規定,俾為後續滾動檢討之依據。 (二)消防人員因其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發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之事故調查,為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後續提出相關檢討策進作為之重要依據,爰為第二款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113111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事項如下: (一)為確保各級消防機關建置之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對於提升消防人員執勤安全確有助益,爰為第一款規定,俾為後續滾動檢討之依據。 (二)消防人員因其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發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之事故調查,為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後續提出相關檢討策進作為之重要依據,爰為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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