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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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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定期統計及評估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成效。 二、消防人員因其工作場所、作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發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之事故,即時通報並作成調查紀錄。

立法沿革 1

(1131112 增訂)

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定期統計及評估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成效。   二、消防人員因其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發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之事故,即時通報並作成調查紀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事項如下:    (一)為確保各級消防機關建置之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對於提升消防人員執勤安全確有助益,爰為第一款規定,俾為後續滾動檢討之依據。    (二)消防人員因其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發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之事故調查,為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後續提出相關檢討策進作為之重要依據,爰為第二款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113111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事項如下:    (一)為確保各級消防機關建置之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對於提升消防人員執勤安全確有助益,爰為第一款規定,俾為後續滾動檢討之依據。    (二)消防人員因其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發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之事故調查,為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後續提出相關檢討策進作為之重要依據,爰為第二款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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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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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25-4 條規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定期統計及評估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25-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