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火災預防 §5開新分頁第 三 章 災害搶救 §16開新分頁第 三 章之一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 §25-1開新分頁第 四 章 災害調查與鑑定 §26開新分頁第 五 章 民力運用 §28開新分頁第 六 章 罰則 §33開新分頁第 七 章 附則 §46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消防法›第 三 章之一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消防法 第 25-4 條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定期統計及評估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成效。 二、消防人員因其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發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之事故,即時通報並作成調查紀錄。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