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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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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團體、機關(構)及學校,得查各級消防機關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情形,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核結果。
  2. 2.前項查核結果,績效良好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及公開表揚;執行不力者,得令其改善及提出懲處建議。

立法沿革 1

(1131112 增訂)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團體、機關(構)及學校,得查核各級消防機關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情形,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核結果。   前項查核結果,績效良好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及公開表揚;執行不力者,得令其改善及提出懲處建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督導各級消防機關切實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爰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激勵各級消防機關落實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爰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為第二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懲處名詞
(113111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督導各級消防機關切實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爰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激勵各級消防機關落實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爰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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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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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25-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團體、機關(構)及學校,得查核各級消防機關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25-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