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2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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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消防機關對所屬消防人員應施以執行職務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消防人員有接受之義務。
- 2.前項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沿革 1 版
(1131112 增訂)
各級消防機關對所屬消防人員應施以執行職務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消防人員有接受之義務。 前項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消防機關負有使所屬消防人員瞭解工作環境及可能存有危害風險之義務,爰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為第一項規定,以確保其執勤安全。 三、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就第一項有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規則規範,爰為第二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113111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消防機關負有使所屬消防人員瞭解工作環境及可能存有危害風險之義務,爰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為第一項規定,以確保其執勤安全。 三、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就第一項有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規則規範,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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