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火災預防 §5開新分頁第 三 章 災害搶救 §16開新分頁第 三 章之一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 §25-1開新分頁第 四 章 災害調查與鑑定 §26開新分頁第 五 章 民力運用 §28開新分頁第 六 章 罰則 §33開新分頁第 七 章 附則 §46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消防法›第 三 章之一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消防法 第 25-7 條1.各級消防機關對所屬消防人員應施以執行職務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消防人員有接受之義務。2.前項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