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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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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2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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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為預防消防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遴聘消防機關代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
諮詢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諮詢會應就消防人員之職務安全衛生政策、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提供建議。
諮詢會之組成、任務、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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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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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火災預防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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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災害搶救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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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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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災害調查與鑑定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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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民力運用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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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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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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