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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2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防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遴聘消防機關代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
  2. 諮詢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3. 諮詢會應就消防人員之職務安全衛生政策、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提供建議。
  4. 諮詢會之組成、任務、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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