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2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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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防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遴聘消防機關代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
- 2.諮詢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3.諮詢會應就消防人員之職務安全衛生政策、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提供建議。
- 4.諮詢會之組成、任務、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沿革 1 版
(1131112 增訂)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防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遴聘消防機關代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 諮詢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諮詢會應就消防人員之職務安全衛生政策、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提供建議。 諮詢會之組成、任務、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預防消防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責執行之勤務,可能對其生命、身體及健康造成之危害,爰參照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相關人員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另為使第一線執行消防勤務之同仁能於諮詢會中表達實務意見,消防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應優先推派消防基層人員為代表,俾提供更貼合救災現場需求之建議。 三、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並確保諮詢會之運作及討論納入多元性別觀點,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第三項規定諮詢會之核心任務,以增進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保障,減少職業危害及事故之發生。 五、參照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有關第一項諮詢會之組成、任務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爰為第四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為預防消防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責執行之勤務,可能對其生命、身體及健康造成之危害,爰參照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相關人員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另為使第一線執行消防勤務之同仁能於諮詢會中表達實務意見,消防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應優先推派消防基層人員為代表,俾提供更貼合救災現場需求之建議。 三、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並確保諮詢會之運作及討論納入多元性別觀點,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第三項規定諮詢會之核心任務,以增進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保障,減少職業危害及事故之發生。 五、參照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有關第一項諮詢會之組成、任務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爰為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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