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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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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25-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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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各級消防機關應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置專責人員。但預算員額數未滿二百人者,得僅置安全衛生專責人員。
各級消防機關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二、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
各級消防機關應將前項各款事項公告周知所屬消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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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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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火災預防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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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災害搶救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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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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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災害調查與鑑定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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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民力運用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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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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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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