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2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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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消防機關應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置專責人員。但預算員額數未滿二百人者,得僅置安全衛生專責人員。
- 2.各級消防機關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二、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
- 3.各級消防機關應將前項各款事項公告周知所屬消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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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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