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消防法25-2

快速跳轉
  1. 1.各級消防機關應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置專責人員。但預算員額數未滿二百人者,得僅置安全衛生專責人員。
  2. 2.各級消防機關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二、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
  3. 3.各級消防機關應將前項各款事項公告周知所屬消防人員。

立法沿革 1

(1131112 增訂)

各級消防機關應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置專責人員。但預算員額數未滿二百人者,得僅置安全衛生專責人員。   各級消防機關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二、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   各級消防機關應將前項各款事項公告周知所屬消防人員。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諮詢會就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政策、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所提供之建議,得於各級消防機關內部落實執行,爰於第一項規定各級消防機關應於組織編制內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置專責人員,以辦理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防護相關事宜。又考量金門縣及連江縣等部分消防機關組織編制較小、預算員額有限,爰於但書規定預算員額數未滿二百人者,得免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惟仍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防護相關事宜。   三、為落實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之防護事宜,並兼顧各級消防機關之執行量能,須明確各級消防機關應執行之事項,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為利消防人員知悉職務安全衛生相關制度及規定,以保障其工作安全,爰為第三項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3111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諮詢會就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政策、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所提供之建議,得於各級消防機關內部落實執行,爰於第一項規定各級消防機關應於組織編制內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置專責人員,以辦理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防護相關事宜。又考量金門縣及連江縣等部分消防機關組織編制較小、預算員額有限,爰於但書規定預算員額數未滿二百人者,得免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惟仍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防護相關事宜。   三、為落實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之防護事宜,並兼顧各級消防機關之執行量能,須明確各級消防機關應執行之事項,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為利消防人員知悉職務安全衛生相關制度及規定,以保障其工作安全,爰為第三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消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25-2 條規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置專責人員。但預算員額數未滿二百人者,得僅置安全衛生專責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2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