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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2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消防機關應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置專責人員。但預算員額數未滿二百人者,得僅置安全衛生專責人員。
  2. 各級消防機關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二、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
  3. 各級消防機關應將前項各款事項公告周知所屬消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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