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2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級消防機關應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置專責人員。但預算員額數未滿二百人者,得僅置安全衛生專責人員。
- 各級消防機關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二、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
- 各級消防機關應將前項各款事項公告周知所屬消防人員。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消防法 第25-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