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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於其網頁或以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公告方式,公告其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交換價格決定方式及交換數量等事項。
  2. 前項公告事項,應包括虛擬資產之白皮書網頁連結,白皮書內容應包括: 一、發行人資訊。 二、發行計畫說明。 三、發行數量、價格及其他認購條件。 四、虛擬資產之公開募集及上架資訊。 五、虛擬資產相關計畫之資訊。 六、虛擬資產表彰之權利義務。 七、虛擬資產使用技術。 八、虛擬資產相關風險之揭露。 九、虛擬資產採用之共識機制。 十、其他可能影響虛擬資產認購人或持有人之相關資訊。
  3. 虛擬資產未有依第二項編製與公告之白皮書者,虛擬資產交換商不得提供該虛擬資產之交換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虛擬資產之發行無償者。 二、虛擬資產之發行係作為維持其分散式帳本運作或驗證其交易之勞務報酬。 三、其他經本會許可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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