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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14

  1. 1.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其網頁顯著位置或以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公告方式,揭露以下事項: 一、洗錢防制登記之准文號及年、月、日。如設有實體據點或自動化服務設備者,應公告相關登記證明。 二、公司章程、有限合夥合夥契約。 三、務及服務內容。 四、收費政策。 五、營運持續性之政策。 六、資訊安全政策。 七、利益衝突防免政策。 八、客戶保護措施。 九、客戶申訴處理程序。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揭露之事項。
  2. 2.虛擬資產服務商就其所發生之重大偶發事件,應即時公告揭露重要內容或進行澄清,並通報本會。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揭露名詞
  • 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 合夥契約名詞
  • 名詞
  • 申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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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 14 條規定:「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其網頁顯著位置或以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公告方式,揭露以下事項: 一、洗錢防制登記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