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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9

  1. 1.虛擬資產服務商如欲變更下列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應於變更前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提出申請,並經本會准後,始得變更之: 一、虛擬資產服務商名稱。 二、負責人、合夥人或實質受益人。 三、分公司或實體營業據點。 四、自動化服務設備數量及設置地點。 五、受讓或讓與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或財產。 六、合併或分割。 七、新增或減少業務類別。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2. 2.屬前項之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如有變更者,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提出申報。
  3. 3.虛擬資產服務商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期不能完成補正者,本會得駁回其申請案件。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名詞
  • 合夥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業據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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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 9 條規定:「虛擬資產服務商如欲變更下列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應於變更前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提出申請,並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