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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8

虛擬資產服務商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廢止其洗錢防制登記: 一、虛擬資產服務商未於終止虛擬資產務前向本會申請廢止登記。 二、虛擬資產服務商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後六個月內尚未開始營業。但已依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申請展延,並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未經本會同意而自行連續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上。 四、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辦理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之變更。 五、有前條第一款之情事。 六、有前條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情事,經本會通知限期改善而未依限改善。 七、違反本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資恐防制法、本辦法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之規定,經本會通知限期改善而未依限改善,或情節重大有礙繼續健全經營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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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 8 條規定:「虛擬資產服務商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洗錢防制登記: 一、虛擬資產服務商未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