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自向本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如有正當理由不能開始營業,應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申請書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 虛擬資產服務商加入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3. 虛擬資產服務商於開始營業後,如有正當理由須停止營業,應於停止營業前檢具申請書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提出申請,並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停止營業。
  4. 經本會同意停止營業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業前檢具申請書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提出申請,並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復業。
  5.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終止虛擬資產業務前向本會申請廢止登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6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