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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自向本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如有正當理由不能開始營業,應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申請書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 虛擬資產服務商加入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3. 虛擬資產服務商於開始營業後,如有正當理由須停止營業,應於停止營業前檢具申請書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提出申請,並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停止營業。
  4. 經本會同意停止營業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業前檢具申請書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提出申請,並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復業。
  5.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終止虛擬資產業務前向本會申請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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