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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6

  1. 1.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自向本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如有正當理由不能開始營業,應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申請書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 2.虛擬資產服務商加入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3. 3.虛擬資產服務商於開始營業後,如有正當理由須停止營業,應於停止營業前檢具申請書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提出申請,並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停止營業。
  4. 4.經本會同意停止營業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業前檢具申請書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提出申請,並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復業。
  5. 5.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終止虛擬資產業務前向本會申請廢止登記。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名詞
  • 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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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 6 條規定:「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自向本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如有正當理由不能開始營業,應於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