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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本會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申請洗錢防制登記: 一、虛擬資產服務商資料表。 二、公司、有限合夥或商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有限合夥或合夥契約。 四、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五、股東或合夥人名冊。 六、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名冊。 七、實質受益人名冊。 八、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及實質受益人無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九、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制度(以下簡稱內部控制制度)。 十、經會計師複核之內部控制制度檢查表,並出具審查意見書。 十一、申訴處理程序。 十二、申請書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十三、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公司之虛擬資產服務商非依有限合夥法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有限合夥登記或商業登記,不得依前項規定向本會申請洗錢防制登記。
  3. 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非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公司或分公司登記,不得依第一項規定向本會申請洗錢防制登記。
  4. 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前三項規定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期不能完成補正者,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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