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 三 章 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管理第 一 節 虛擬資產服務商
  1. 虛擬資產服務商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內部控制制度及同業公會自律規範為之。
  2.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確保其提供服務之虛擬資產無適法性問題。
  1. 虛擬資產服務商得依務需求辦理虛擬資產交易所涉法定貨幣之收付,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之法定貨幣留存於其於金融機構開立之相同幣別存款專戶。
  2.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將客戶留存之法定貨幣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3. 前項所稱交付信託,指與第一項之存款專戶金融機構簽訂信託契約,以存款專戶為信託專戶。
  4. 第二項所稱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指與銀行簽訂足額之履約保證契約,由銀行承擔虛擬資產服務商對客戶之履約保證責任。
  5. 虛擬資產服務商依本條規定留存客戶法定貨幣者,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
  1.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就其營運之持續性,訂定相關之政策及程序。
  2.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考量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建立當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
  3.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置與所營事規模與性質相符之穩定與安全之資訊系統,並採取適當措施與程序以確保資料及其傳輸、交換或處理之可得性、正確性、隱密性及安全性。
  4.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就其營運之重大未公開資訊,設置管理及保密政策及程序。
  5.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配置充足適任之資訊安全人員。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客戶申訴處理程序,並公平及迅速處理與客戶間之虛擬資產服務爭議。

  1.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其網頁顯著位置或以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公告方式,揭露以下事項: 一、洗錢防制登記之准文號及年、月、日。如設有實體據點或自動化服務設備者,應公告相關登記證明。 二、公司章程、有限合夥合夥契約。 三、務及服務內容。 四、收費政策。 五、營運持續性之政策。 六、資訊安全政策。 七、利益衝突防免政策。 八、客戶保護措施。 九、客戶申訴處理程序。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揭露之事項。
  2. 虛擬資產服務商就其所發生之重大偶發事件,應即時公告揭露重要內容或進行澄清,並通報本會。
  1.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留存其為客戶辦理虛擬資產服務之相關紀錄,備供查
  2. 前項服務紀錄之保存,自服務關終止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第 二 節 虛擬資產交換商
  1.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於其網頁或以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公告方式,公告其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交換價格決定方式及交換數量等事項。
  2. 前項公告事項,應包括虛擬資產之白皮書網頁連結,白皮書內容應包括: 一、發行人資訊。 二、發行計畫說明。 三、發行數量、價格及其他認購條件。 四、虛擬資產之公開募集及上架資訊。 五、虛擬資產相關計畫之資訊。 六、虛擬資產表彰之權利義務。 七、虛擬資產使用技術。 八、虛擬資產相關風險之揭露。 九、虛擬資產採用之共識機制。 十、其他可能影響虛擬資產認購人或持有人之相關資訊。
  3. 虛擬資產未有依第二項編製與公告之白皮書者,虛擬資產交換商不得提供該虛擬資產之交換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虛擬資產之發行無償者。 二、虛擬資產之發行係作為維持其分散式帳本運作或驗證其交易之勞務報酬。 三、其他經本會許可之情形。
  1.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訂定及公告其虛擬資產交換規則,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2.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採取合理措施保障客戶權益,儘速且公正為客戶執行虛擬資產之交換。
  3.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即時公告其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之交易相關資訊,包括交易價格及數量,並應留存相關紀錄。
  4. 前項交換紀錄之保存,自交換完成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第 三 節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除本節另有規定外,用前節之規定。

  1.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訂定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2. 前項審查標準,應包括以下項目: 一、虛擬資產白皮書之內容。 二、虛擬資產發行人與其負責人之背景資訊。 三、虛擬資產之法令遵循情形與受監管情形。 四、虛擬資產之供給、需求、市場狀況、流動性及價格合理性。 五、虛擬資產之相關技術。 六、虛擬資產之開發情況。 七、虛擬資產表彰權利之可執行性。 八、虛擬資產之市場風險。 九、虛擬資產及其發行人之法律風險。 十、虛擬資產之廣告內容及務招攬是否有不當或不實陳述,或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十一、虛擬資產之匿名程度。 十二、虛擬資產之洗錢、資恐及其他不法行為風險。
  3.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審查過程,應留存相關紀錄。
  4. 前項上下架審查紀錄之保存,自虛擬資產下架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1.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訂定及公告其虛擬資產交易規則,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2. 前項之交易規則,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提供交易服務之網頁或場所。 二、營日及交易時間。 三、交易流程。 四、交易指示方式。 五、成交原則及方式。 六、交易確認方式。 七、給付結算方式。 八、交易取消或修正之情形與方式。 九、交易暫停與恢之處理方式。 十、錯誤交易之處理方式。 十一、違約處理。
  3.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即時公告其上架虛擬資產之買入及賣出價格、交易價格、數量及時間及其他相關交易資訊,並應留存相關紀錄。
  4. 前項交易紀錄之保存,自交易完成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建置防止市場交易不公正之機制及偵測價量異常警示等措施,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第 四 節 虛擬資產移轉商

虛擬資產移轉商應訂定及公告其虛擬資產移轉規則,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第 五 節 虛擬資產保管商

虛擬資產保管商為客戶保管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

  1.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其保管之客戶虛擬資產,不得與客戶約定所有權移轉於虛擬資產保管商。
  2. 虛擬資產保管商收受客戶之虛擬資產,應與其自有之虛擬資產分離保管,不得與客戶約定與其自有之虛擬資產混合保管。

虛擬資產保管商除依客戶之指示處分客戶之資產、抵銷客戶對其之費用債務或其他本會許可之事由外,不得動用客戶之資產。

  1. 虛擬資產保管商應就客戶資產之保管,訂定及公告明確之保管政策及程序,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2. 前項保管政策及程序,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客戶資產損失、失竊或無法使用風險之防免政策及程序。 二、虛擬資產保管商存放客戶虛擬資產於冷熱錢包之部位比例。 三、冷熱錢包之存取及私鑰保管之規格及程序。 四、涉及客戶資產權益事件之處理程序。
  3. 前項第二款冷熱錢包之部位比例,由本會另定之。
  1.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確實記錄個別客戶之姓名、錢包地址、資產金額、數量與轉入及轉出等處分情形,並留存且提供客戶相關紀錄。
  2. 前項紀錄應自保管務關終止時起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3.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設置定期性與經常性之對帳措施,且至少每年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並公告。
第 六 節 虛擬資產承銷商
  1. 虛擬資產承銷商應於其網頁或以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公告方式,辦理承銷虛擬資產之公告;其公告事項,應包括虛擬資產之白皮書網頁連結。
  2. 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 虛擬資產承銷商應訂定及公告其虛擬資產承銷規則,並就其所承銷之虛擬資產,訂定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2. 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審查標準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