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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 六 節 虛擬資產承銷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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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虛擬資產承銷商
第 28 條
虛擬資產承銷商應於其網頁或以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公告方式,辦理承銷虛擬資產之公告;其公告事項,應包括虛擬資產之白皮書網頁連結。
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於前項情形
準用
之。
第 29 條
虛擬資產承銷商應訂定及公告其虛擬資產承銷規則,並就其所承銷之虛擬資產,訂定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於前項審查標準
準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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