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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 六 節 虛擬資產承銷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節 虛擬資產承銷商
  1. 虛擬資產承銷商應於其網頁或以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公告方式,辦理承銷虛擬資產之公告;其公告事項,應包括虛擬資產之白皮書網頁連結。
  2. 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 虛擬資產承銷商應訂定及公告其虛擬資產承銷規則,並就其所承銷之虛擬資產,訂定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2. 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審查標準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