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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 五 節 虛擬資產保管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節 虛擬資產保管商

虛擬資產保管商為客戶保管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

  1.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其保管之客戶虛擬資產,不得與客戶約定所有權移轉於虛擬資產保管商。
  2. 虛擬資產保管商收受客戶之虛擬資產,應與其自有之虛擬資產分離保管,不得與客戶約定與其自有之虛擬資產混合保管。

虛擬資產保管商除依客戶之指示處分客戶之資產、抵銷客戶對其之費用債務或其他本會許可之事由外,不得動用客戶之資產。

  1. 虛擬資產保管商應就客戶資產之保管,訂定及公告明確之保管政策及程序,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2. 前項保管政策及程序,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客戶資產損失、失竊或無法使用風險之防免政策及程序。 二、虛擬資產保管商存放客戶虛擬資產於冷熱錢包之部位比例。 三、冷熱錢包之存取及私鑰保管之規格及程序。 四、涉及客戶資產權益事件之處理程序。
  3. 前項第二款冷熱錢包之部位比例,由本會另定之。
  1.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確實記錄個別客戶之姓名、錢包地址、資產金額、數量與轉入及轉出等處分情形,並留存且提供客戶相關紀錄。
  2. 前項紀錄應自保管務關終止時起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3.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設置定期性與經常性之對帳措施,且至少每年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