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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
第 五 節 虛擬資產保管商
>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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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確實
記錄
個別客戶之姓名、錢包地址、資產金額、數量與轉入及轉出等處分情形,並留存且提供客戶相關紀錄。
前項紀錄應自保管
業
務關
係
終止時起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設置定期性與經常性之對帳措施,且至少每年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並公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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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登記之條件及程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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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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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虛擬資產服務商 §10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虛擬資產交換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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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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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虛擬資產移轉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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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虛擬資產保管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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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虛擬資產承銷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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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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