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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確實記錄個別客戶之姓名、錢包地址、資產金額、數量與轉入及轉出等處分情形,並留存且提供客戶相關紀錄。
  2. 前項紀錄應自保管務關終止時起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3.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設置定期性與經常性之對帳措施,且至少每年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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