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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法院組織法 第 6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人員充任之;承檢察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2. 律師執業資格者,依前項規定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3. 檢察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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