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6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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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5是113年新增規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承檢察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與資料蒐集,不具案件決定權。
Q · 檢察官助理可以決定要不要起訴我嗎?
不行。助理只能輔助,起訴與否仍由檢察官決定
不行。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5,檢察官助理只能承檢察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及資料蒐集,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決定權專屬於檢察官。但助理的初步分析與爭點整理會影響檢察官的判斷,因為檢察官同時處理大量案件,助理整理的版本往往是檢察官思考的起點。
白話解讀
你以為檢察官辦案是一個人從頭看到尾?實際上很多時候,第一個翻你卷宗、分析你案子法律爭點、整理證據資料的人,可能是檢察官助理。這條 113 年才新增的規定,正式把這個角色搬上檯面。檢察官助理不是檢察官,不能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但他承檢察官之命做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資料蒐集,等於是檢察官的眼睛和手。對律師來說還有一個被忽略的福利:律師去當檢察官助理,那段時間照樣計入律師執業年資,年資不會斷。對被告或告訴人來說,重點是知道你的卷宗第一道審視者可能不是那位掛名的檢察官,這影響你陳述意見和補充證據的策略。
法律定性
檢察官助理是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5,由地方檢察署聘用或約用的專業人員,承檢察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與資料蒐集等輔助事務;其不具案件決定權,與管程序紀錄的書記官、依法獨立處理特定事務的檢察事務官功能不同。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期間計入律師執業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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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檢察官助理可以決定要不要起訴我嗎?
不行。檢察官助理只能承檢察官之命做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資料蒐集,最終的起訴、不起訴、緩起訴決定權只在檢察官手上。但助理的初步分析會影響檢察官的判斷,因為檢察官能仔細看每件的時間有限。寫書狀時要假設第一個讀者是助理,結構清楚比文采華麗更重要。
Q2我去當檢察官助理,律師年資真的會繼續算嗎?
會。本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這對年輕律師是被忽略的職涯路徑:年資不中斷,又能直接看偵查實務。記得處理好律師公會的會員資格手續,避免日後年資銜接出問題。
Q3檢察官助理是什麼?
113年法院組織法新增的檢察輔助人力,地檢署聘用或約用,承檢察官之命做程序審查、法律分析與蒐證。
Q4檢察官助理和檢察事務官差在哪?
事務官依法可獨立處理詢問、搜索扣押等事務;助理僅承命做準備性的審查與分析,無獨立執行權。
Q5什麼叫承檢察官之命?
助理所有作為都在檢察官指揮下進行,不得自行對案件做任何處分決定。
Q6檢察官助理和書記官一樣嗎?
不一樣。書記官管程序紀錄與卷證整理,助理做實質的法律分析與案件審查。
Q7怎麼成為檢察官助理?
由地檢署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含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細節依法務部訂定的辦法。
Q8律師當檢察官助理對職涯有什麼幫助?
年資不中斷又能近距離看偵查實務怎麼運作,是事務所學不到的視角。
Q9書狀怎麼寫才容易被助理正確消化?
用標號分點、證據逐項對應主張、結論放前面,方便助理快速摘要呈報。
Q10檢察官助理的管理辦法去哪查?
依本條第三項授權,由法務部訂定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Q11檢察官助理 vs 檢察事務官 哪個權限大?
事務官權限明顯較大,可依法獨立處理特定偵查事務;助理只能輔助準備。
Q12檢察官助理 vs 書記官 角色怎麼分?
助理做實質法律分析,書記官做程序紀錄與文書,一實質一程序。
立法沿革 1 版
(1131115 增訂)
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檢察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依前項規定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檢察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負責辦理偵查犯罪、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提起上訴等工作,為提高辦案品質、加強對判決之監督,並減輕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工作負荷,有設助理之必要,爰明文規定地方檢察署置檢察官助理及其業務範圍、資格。另檢察官助理之工作與律師所執行之業務,均屬司法實務工作,故明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 法令名詞
- 業名詞
- 法律名詞
- 律師名詞
- 期間名詞
- 核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負責辦理偵查犯罪、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提起上訴等工作,為提高辦案品質、加強對判決之監督,並減輕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工作負荷,有設助理之必要,爰明文規定地方檢察署置檢察官助理及其業務範圍、資格。另檢察官助理之工作與律師所執行之業務,均屬司法實務工作,故明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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