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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8

第五條及第六條設備或設施應於竣工後,檢附依法登記開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結構安全證明書(附件三)、工程完竣證明書(附件四)及剖面示意圖、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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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8 條規定:「第五條及第六條設備或設施應於竣工後,檢附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