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 8 條
第五條及第六條設備或設施應於竣工後,檢附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結構安全證明書(附件三)、工程完竣證明書(附件四)及剖面示意圖、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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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
- 業名詞
- 意圖名詞
-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 5 條條文
-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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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