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揭弊者之權益,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辦理下列業務: 一、協助揭弊者依本法主張除去不利措施及請求損害賠償等權益。 二、提供揭弊者必要的法律諮詢與法律扶助。 三、協助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依本法請求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及安置措施。 四、提供揭弊者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與生活重建之協助。 五、揭弊者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 六、其他符合揭弊者保護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承主任委員之命,協助辦理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之業務。
立法理由一、為有效保障揭弊者之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辦理相關業務。 二、為使揭弊者保護委員會得以順利推動各項業務,實有專任人員輔助委員會運作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應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承主任委員之命,協助辦理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之業務。
一、為有效保障揭弊者之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辦理相關業務。 二、為使揭弊者保護委員會得以順利推動各項業務,實有專任人員輔助委員會運作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應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承主任委員之命,協助辦理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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