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揭弊者依本法程序向第四條所列受理揭弊機關所陳述之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不負洩密之民事、刑事、行政及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其為揭弊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而涉及前開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亦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揭弊者依本法程序向第四條所列受理揭弊機關所陳述之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不負洩密之民事、刑事、行政及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其為揭弊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而涉及前開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亦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