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依本法程序向第四條所列受理揭弊機關所陳述之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不負洩密之民事、刑事、行政及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其為揭弊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而涉及前開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亦同。
揭弊者依本法程序向第四條所列受理揭弊機關所陳述之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不負洩密之民事、刑事、行政及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其為揭弊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而涉及前開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為完善保障揭弊者權益,並鼓勵揭弊者勇於揭露不法行為,揭弊者依本法程序向受理揭弊機關陳述之內容,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於刑事責任上,屬於刑法第二十一條之「依法令之行為」而不罰;就民事、行政責任及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應予免責,以周全對揭弊者之保護。惟若向本法第四條所列揭弊機關以外之人洩密,仍應負相關法律責任,自不待言。 二、揭弊者於揭弊前或揭弊後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時,因而洩漏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應保密之事項者,事關揭弊者權益之保障,亦應免責,爰為本條後段之規定。
一、為完善保障揭弊者權益,並鼓勵揭弊者勇於揭露不法行為,揭弊者依本法程序向受理揭弊機關陳述之內容,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於刑事責任上,屬於刑法第二十一條之「依法令之行為」而不罰;就民事、行政責任及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應予免責,以周全對揭弊者之保護。惟若向本法第四條所列揭弊機關以外之人洩密,仍應負相關法律責任,自不待言。 二、揭弊者於揭弊前或揭弊後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時,因而洩漏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應保密之事項者,事關揭弊者權益之保障,亦應免責,爰為本條後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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